辦學理念
積極培育在德、智、體、群、美等各方面有全面而具個性的發展。
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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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會原名為「葵青區幼稚園校長會」於二零零六年成立,致力推動幼兒教育工作,成績有目共睹,第二屆執行委員會在教育局荃灣及葵青區學校發展組建議下,並獲執行委員及本會會員議決通過,於二零零九年修改會章,擴大服務範圍至荃灣區,令地區行政及推動幼教工作得以更暢順,令更多業界同工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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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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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名稱︰本會定名為『荃灣及葵青區幼稚園校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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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Tsuen Wan,Kwai Chung & Tsing Yi District Kindergarten Head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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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會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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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於荃灣及葵青區。(會址跟隨應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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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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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聯絡及關顧教育同工,共同合作開展活動,交流教育及行政經驗,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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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關注與幼兒教育有關事宜,加強與教育局、有關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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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推動一切與教育有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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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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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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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執行委員會由九人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財政、公關、總務各一人及秘書、學術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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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有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不含政黨身份,兩年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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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如有執行委員出缺時,則先由得票數較多之候補委員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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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如遇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如遇主席及副主席均出缺時,則由執行委員互選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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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會設法律顧問、會計顧問,由執行委員會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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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執行委員會職權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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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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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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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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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控制及管理本會財政及資產,並批准接受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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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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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凡委員連續缺席三次,即取消其委員資格,由候補委員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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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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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主 席︰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委員進行工作,主持各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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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副 主 席︰ 襄助主席辦理會務,負責對外及會內事務。如遇主席出缺、請假或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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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則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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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秘 書︰處理本會一切文書工作,保存印鑑及文件,寄發開會通知,準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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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及紀錄會議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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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財 政︰負責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製每年財政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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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公 關︰聯絡會員,並負責對內及對外一切聯絡及公共關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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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學 術︰負責策劃及組織一切與教育有關之研討及活動事宜,包括: 策劃、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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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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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總 務︰負責招募會員及處理有關會員之一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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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執行委員得邀請熱心人仕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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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凡現任荃灣及葵青區中、小學校長會主席及地區領袖,可邀請成為本會會務顧問/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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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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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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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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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所有現職荃灣及葵青區之幼稚園校長願意遵守本會章則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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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若會員離任荃灣及葵青區校長職務,則其會員資格亦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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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凡退休之幼稚園校長及主任均可申請成為本會休閒小姐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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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入會手續︰凡申請者,須填寫入會表格,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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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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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有選舉權、被選權、提議權、表決權及罷免權(休閒小組組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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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參與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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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有權退會,但須以書面通知本會,已繳會費一概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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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會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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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出席有關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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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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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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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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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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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會員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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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通過或修改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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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審查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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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選舉或罷免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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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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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會員大會須於每學年最初之兩個月內由主席召開。並須於開會前十四天函知各會員。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至少為會員人數之三分一。如出席人數不及法定人數,則宣告流會,仍須於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各會員續會,是次續會中之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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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特別會員大會︰在過半數之執行委員或三分一會員書面要求下,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出席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特別會員大會只討論所提交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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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執行委員會須定期舉行例會。每次例會須於十四天前函知各執行委員。以過半數出席之執行委員為合法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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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所有決議案須多數贊成方可通過。表決時,如票數相同,主席有權加投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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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如主席、副主席於會議時均缺席,執行委員須另行推選一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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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執行委員會須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內安排有關下屆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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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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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任期︰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滿之後在週年會員大會中改選,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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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投票︰週年會員大會選出主席一名、執行委員八名及候補執行委員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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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互選︰各執行委員須於週年會員大會後十四天內召開會議互選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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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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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入會之校長須繳交入會費壹佰元即成為永久會員。屬下休閒小組,入會須繳交伍拾元即成為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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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所有收入必須存入本會名義之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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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會所有與支出有關之票據必須經由主席、副主席及財政任何兩人聯署加上會印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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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會如有任何債務,應由應屆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負責。(但以不超過港幣壹佰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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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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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並呈警務署社團註冊處備案,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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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如擬解散本會,必須有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半數贊成,本會才得解散。若解散時,尚有剩餘資產,應轉贈合法之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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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一切代表本會對外界發表之公開言論,必須獲得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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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解釋本會會章權歸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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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及開除會員會籍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以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執行。會員如觸犯下列事項,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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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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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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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冒用本會名義行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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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行為引致本會名譽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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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欠繳納會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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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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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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